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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法律·文明史——读《性审判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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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2 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性行为是人类诞生就具备的本能。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我们如何看待性,我们赋予它何种意义,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如何对待它——所有这些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存在着巨大差异。美国学者、《洛杉矶新闻日报》法律编辑埃里克•伯科威茨的著作《性审判史》,为我们呈现了20世纪之前各种性道德尺度。

  “自有历史记载之始,立法者们就一直试图确定人们享受性快乐的界线,他们颁布各种规定和惩罚措施来推行形形色色的法律法令,从美索不达米亚把偷情的妻子钉在尖桩上让她慢慢死去,到美国阉割手淫者,推行的惩罚措施可谓林林总总。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些性和性行为方式是提倡的,有些性行为模式则受到无情的责罚。回溯或推进一个或两个世纪,跨越一国边境,在某地是无伤大雅的性享乐,在另一地却成了极大的重罪。本书的宗旨就是讲述这样的故事。”作者如此说道。

  该书取材范围广泛,上自远古时期初民的性生活,下至19世纪晚期英国戏剧家奥斯卡•王尔德“伤风败俗”的同性案件,各个章节按时间顺序有机地展现。行文大胆,包罗万象,书中所言尽是交媾、情欲、诱奸、私通、宫廷秽乱、修者破戒、娼妓揽客以及因此类行为招致的鞭刑、阉割、火刑、驱逐等各种刑罚。但想到严肃的学术著作若对社会接受度考虑过多必导致言不及义吞吞吐吐,也就释然了。作者说:“性法律的所有变化都反映出人们所采取的控制男女身体的种种措施,以及他们为什么要控制对方身体的种种原因。”读毕全书,当能明白作者用意,他实际上是想通过性审判史,来反映各个时代的文明程度——至少是主流文明史之外那些被忽视的、或者人们不好意思谈论的方面。

  每一种文明从其历史之初就规定了严厉的法则,以惩罚以及预防某些不道德的性行为。现存最古老的法典(公元前2100-前1700年)由巴比伦国王所制定,其中即规定通奸要被处死,大多数近东与古典文化同样将此视为一种严重罪行:亚述人、古埃及人、犹太人、希腊人,以及某种程度上罗马人都做如是观。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法律主要关心的是维持父亲、丈夫以及上层群体的荣誉与财产权,女性受到性侵是作为男性附属财产受到侵害来处理的。女性的性地位在强大的传统中长期规定为被动的、从属的一方。这不仅体现在男女关系之中。女同性恋通常并不被社会关注,不过一旦她们使用假阳具等模仿男性特征,那么惩罚就非常严厉,这在文化人类学上被视作女性对男性权威的挑战。近代帝国殖民活动,白人男性对黑人女性的占有成了默许的习俗,但黑人男性和白人女性的结合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因为这威胁到白人男性的性地位。以上种种,我们或能挖掘近现代女权运动兴起之历史根源。

  作者也非常关注男同性恋在人类文明史中的境遇。古希腊时代崇尚男男之爱,这是柏拉图所认为的爱的最高形式;古罗马晚期开始限制男同,认为它使得贵族青年“女性化”;此后,宗教的力量通过严惩男同得到空前强化。《圣经》传说,所多玛城和俄摩拉城因同性恋盛行而被地狱之火毁灭,这个故事成为欧洲社会在黑暗的中世纪残酷处理同性恋案件、宣扬上帝意志的重要依据。古代希伯来人反同性恋的狂热成了西方基督教文明世世代代偏执的根源。世俗政权则希图通过同性行为打破教会权力垄断。中世纪时期流行的兄弟契约、骑士友谊是世俗政权的重要的支撑力量。作者说,“无论是法律还是宗教似乎都不能永久地改变人们的床上行为”。本书截止于王尔德案件大约是作者的刻意。王尔德在男同史中算得上是标杆式的人物。为什么米歇尔•福柯把同性恋说成是“灵魂的雌雄同体”?在作者的阐述中能找到理解这句话的线索,至于行文之中流露出的倾向性,在笔者看来,对于男同的态度,以“求平等、要尊重、不鼓励”来对待,是否更加妥当?

  性的历史通常被视为私人生活或身体经验之历史的一部分。本书可贵之处,在于跳出了卧室床铺的范畴,用广阔的视野来考察人类性行为的变迁,并将之与同一时期的政治、思想与潮流联系起来。法律对性所采取的或宽容或严厉的各种措施,实际上是某种程度的权力博弈的结果。在西方历史的多数时候,每个地处欧洲或受欧洲影响的社会都提倡性戒律的理想,并惩罚各种脱离既定规矩的性行为,而这正是基督教文明的核心特征。英国历史学大家劳伦斯•斯通认为,1660年至1800年这段时期,“性观念及性行为方面的重大世俗化转变”,现代心态由此诞生。这和本书作者的观点不谋而合。作者说:“不管怎样,林林总总的历史经验总对当代问题有所启迪,特别是当性与法律纠缠不清时。”可以说,《性审判史》是从法律和力比多(性欲)的角度描述西方文明的故事,现代西方文明的许多理念都可以由此发现隐藏其中的踪迹。

  从长远来看,性自由的观点越来越被大众接受。至少本书中所描述的各种稀奇古怪的性惩罚已经在逐渐消失,现代社会的人们对待性的态度日趋宽容。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发生性关系,这应当被视作一件无关紧要与纯粹私人的事务,但是,人类道德的两种目标——个人快乐之最大化,以及社会效用之追求,两者之间依然常常会发生矛盾。那么,关键的问题就变成了如何在两者之间取得最佳平衡。

  字数:1841
  转自:林颐
  原网址:https://book.douban.com/review/7450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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