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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九项适用死刑的罪名,这还无意外是个巨大的进步,表现了我国法律对死刑谨慎的态度。慎用死刑,我想这个观念不会有人有异议。它有两个显而易见的好处,从理论上来讲,法律讲求的是“罪刑相当”原则,意思是说一个人犯下的罪过和他受到了惩罚应该是相当的,不能过重也不能过轻。那么对于一些罪名来说,死刑显然就过重了。把这些取消这些罪名的死刑刑法,就符合法律的正义。而从现实效果来看,慎用死刑是减少冤案的有效手段,和其他冤案不同,死刑的冤案是无可挽回的,因此必须慎之又慎。
当然,慎用死刑始终还是保留了死刑,而很多学者和民众的目标则是废除死刑。而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似乎永远也无法得出一个定论。当有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出现的时候,支持死刑的观点就会占据上风;而当有冤案出现的时候,反对死刑的观点又会占据上风。这种争论不仅存在于拥有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也同样存在于废除死刑的国家国家和地区。2010年,台湾前“法务部长”王清峰因拒绝签署执行死刑命令,引起社会巨大争议,被迫辞职。而2011年,那个杀害了77人的挪威杀人狂魔布雷维克又一度让挪威民众呼吁恢复死刑。
死刑的概念,源于古老而朴素的复仇观念。而这种复仇的观念,根植于人性当中,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试想,如果一个人的基因里缺少了反抗和复仇的内容,岂不是要任人宰割?而根据进化心理学的原理,这样的基因注定无法被传递下来。古时候的复仇,当然没有什么法理的概念,讲究的是不共戴天的“血亲复仇”。这种复仇有两种表现形式,一个形式是在时间上讲究冤冤相报代代传承,也就是所谓的世仇;另一个形式则是在手段上讲究斩草除根,怕有漏网之鱼长大了回来寻仇。这种现象不用多说,有太多的文艺作品表现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进步,残忍的“血亲复仇”被更有原则性的“同态复仇”所取代。所谓“同态复仇”就是受害方给对方以同等的报复,以命偿命,以伤抵伤。用《圣经》里的话来说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相比于冤冤相报何时了的“血亲复仇”,“同态复仇”显然更讲原则,是一种有限的复仇。而这种复仇方式,也更容易作为法律为人所接受。随着国家的诞生,惩罚权开始收归国家,私刑受到了限制。而法律的原则,当然来源于人的朴素心理,而“同态复仇”的观念就成了法律重要的理论来源,所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美国开国元勋杰弗逊甚至认为应该完全同态复仇,罪犯怎么对待他人,法律就怎么对待他。比如有人打折了别人的腿,那刑罚就是同样打折他的腿。这种方式的背后,是康德所主张的绝对正义。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的观念发扬光大,在法律上首先表现出来的就是对肉体刑罚的废除,代之以对自由的限制,也就是蹲监狱。这样,杰弗逊的想法是无法实现了。而法律的终极惩罚——死刑,终于也开始遭受到了强有力的挑战。
关于废除死刑的主张,也存在着现实和理论两个方面的思考。在现实层面,反对死刑者有这样两个观点,其一就是各种大数据显示,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犯罪率没有明显的改变,和在废除死刑之前大致相当。这个意思就是,死刑并没有我们所想象的那种震慑力,有没有死刑,犯罪分子该怎么干还怎么干。其二就是人类的能力终究有限,无论我们怎样慎重,冤案永远也无可避免。要想杜绝冤杀就只有一个办法,就是一刀切地废除死刑。宁可错放一千,不能冤枉一个。
当然,这种基于现实利益的考量还无法动摇同态复仇的绝对正义。所以反对死刑者还需要从理论上加以解读。这里也有一个朴素的“绝对正义”,那就是没有任何人有权力剥夺他人的生命。有人杀害了别人当然要受到惩罚,这是在主张正义。但正义并不能赋予惩罚者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权力,否则的话,二者又有什么区别呢?用台湾作家张娟芬的话来说:“唯其如此,我们才保住了好人与坏人之间,那一点点的差别。”
另一种理论思考来源于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人们建立国家来维持秩序和提供服务,为此人们不得不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力给国家。但这个权力中不应该包括生命的权力,因为谁也不会把对自己生命的处置权交出去。所以国家从来不曾拥有决定公民生命的权力。提出这个理论的是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他认为,当庞大的国家机器开始针对个人的时候,个人是很难抗衡的。如果主持正义还好 ,如果是权力的滥用呢?阻止权力滥用唯一的办法就是不赋予国家这部分权力。这是很多人要求废除死刑的一个坚定的理由。
如此铿锵有力的理论,让支持死刑的人有点招架不住,仅仅强调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似乎不是那么有说服力,还需要更有原则性的解读。这个原则就是个人权利。用美国《独立宣言》里的话来说,一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以权利的立场出发,刑罚的目的不是所谓的震慑犯罪,否则“偷一块面包判刑十年”是不是更有震慑效果?刑罚的目的也不应该是“改造犯人”,老话说得好,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千差万别的人性是很难改造的。一个一时冲动的罪犯是不是就可以从轻发落?一个小偷小摸的惯犯是不是就可以从重严惩?这样的法律显然是不公平的。用经济学者菁城子的话来说就是:“刑罚应当仅考虑正义,否则将成为暴君、政客、良心人士、慈善大使手里扭曲的工具。”因此,刑罚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伸张正义,其原则就是我们前面谈到的刑罚必须适应罪行。而和杀人相适应的,只能是死刑。
关于死刑存废的这两种观点,恐怕都没法压倒对方。那么难道就没有一种选择,能让支持和反对的双方都能够接受吗?关于这个问题,著名经济学家罗斯巴德提出了一个让人醍醐灌顶的观点。当然,罗斯巴德提出新的观点并不是为了调和矛盾。作为一个经济学家,他的观点是基于个人权利提出的。
我们说,一个人的财产权他人不得侵犯,而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一个人有权力处置自己的财产。假如我们把生命也作为一个人的财产的话,那么基于前面的观点,我们会得出如下的结论:人的生命权不可侵犯,否则将以死刑作为惩罚。但生命权的拥有者,可以主张放弃这个权力。也就是说,放弃死刑的权力,只能在受害人的个人手中,而不是社会或国家手中。它甚至都不在受害人的家属手中,因为很难保证受害人的家属能真正维护受害人的权利。
可是受害人已经死了,他还怎么主张自己的权力?罗斯巴德给出的答案是:“以顺从死者任何愿望的相同方式来处理问题:遵照他的遗嘱。死者(生前)可以示意他的继承人、法院,以及其他利益方,他希望如何处置杀害他的凶手。在这种情况下,和平主义者、自由派知识分子,以及其他人,都可在他们的遗嘱中留下条款,示意执法机构在针对他们的谋杀案件中不处死,甚至不起诉凶手;执法机构要遵照执行。”于是,事情变得两全其美了,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可以放弃自己使用死刑的权力,而支持死刑的人,则继续拥有死刑处罚的权力。双方各得其所,互不相干。抛开一切其他因素,仅从权利的角度出发,你会发现,死刑存与废的选择变得并不困难。
在最新的一期《罗辑思维》里,主持人罗振宇谈到了他关于死刑的看法。在节目的最后他说,“死刑压根就不是一个是非问题,因为它没有一个清晰的界限,说废除死刑就对,保持死刑就错。死刑的废除一定是随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道德的演进,而自然发生的事情。”那么如果罗斯巴德的观点能够被推行,而如果真的有越来越多的人放弃自己使用死刑的权力,死刑也就事实上被废除了。
字数:2649
转自:贝果在唱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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