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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宋国家治理“盗耕种”与私有土地产权及财政考虑
陈明光/毛蕾/靳小龙
厦门大学历史与文化遗产学院
摘要:唐朝首次从保护公私土地产权的角度,在法律文本中使用“盗耕种"作为法律术语,并制定专门的《盗耕种法》;宋朝继承并细化了唐朝的《盗耕种法》,新增《匿税法》等,司法具有纠查逃税的财政效果。唐五代和宋朝为了鼓励他人合法耕种大量存在的私有逃田并交纳赋税,多次调整逃田产权处置制度,宋朝还制定了《逃田法》,作为与《盗耕种法》并行的经济法规,均表现出以是否交纳赋税作为判决盗耕种逃田的关键依据的司法倾向。综合来看,唐宋国家对以私有田产为主的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是有前提,或者说是有限度的,一旦国家财政利益与维护私有财产权益发生冲突,司法优先考虑的是保障国家的财政利益。
关键词: 唐宋;盗耕种;私有土地产权;财政考虑;司法原则;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古代财政体制变革与地方治理模式演变研究” (17ZDA175)的阶段性成果;
专辑: 哲学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1辑
专题: 中国古代史;法理、法史
分类号: K242;K244;D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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