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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刑法立法的内在构造
李梁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我国加速制定《生态环境法典》背景下,生态环境刑法立法的内在构造亟待进行科学化调整。应当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确立为生态环境刑法立法的指导思想,把资源永续、环境良好和生态安全确立为生态环境刑法立法的目的,增设预防性原则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原则。在生态文明价值目标指导下,生态环境犯罪类型化及其体系结构需要重新揭示;在继续坚持惩罚性制裁的同时,强化预防性制裁,引入恢复性制裁,实现生态环境犯罪刑法制裁体系的科学化。为推动生态环境刑法立法生态文明价值目标的实现,应当确立特别刑法的立法体例作为承载形式。
关键词: 生态环境刑法立法;生态文明价值目标;生态环境犯罪;生态环境刑法制裁体系;立法体例;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环境犯罪治理的数字化应对策略研究”(23BEX118)阶段性成果;
专辑:社会科学11辑;工程科技1辑;社会科学1辑
专题: 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行政法及地方法制;刑法
分类号: D924.3;D9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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