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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圆圈正义》,最大的感受是罗老师是个颇值得尊敬的师长,也是个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法律理想的人,其次就是世界上的很多问题都不是非黑即白的,法律问题有太多处于中间的灰色地带,但也不必旋进绝望的漩涡,应对这些问题仍然有法律和公理可循。这篇文章将会着重讨论以下几个我比较感兴趣也有争议性的问题。
1.怎么看待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消极安乐死持容忍态度,但对积极安乐死则认为属于犯罪?
“积极安乐死:采用积极的措施加速患者的死亡进程;消极安乐死:通过停止、放弃治疗,让患者自然死亡;尊严死:如果疾病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属于无法挽救的,就拒绝没有意义的延长生命的医疗措施。”
关于安乐死,最核心的问题在于人有没有权利处理自己的生命,在这个基础上,他人有没有帮助自己结束生命的权利。从功利角度考虑,如果一个人的生命质量已经远远低于他的预期,活着痛苦远远大于快乐时,人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但这样一来也就默认了并不是所有的人生体验都有意义,生命质量有高低之分,这也导致了极端主义的清扫人类中的弱智、弱者的出现,另外功利主义的看法也认为一个人的死亡不可能对其他人没有影响,因此是不可接受的。而道义论则认为自杀和谋杀都将人当作手段,并不赞同自杀。
我并不赞同道义论认为自杀将人看作接触痛苦的手段的看法,相反,我认为允许自杀正是为着人类解除痛苦和保护人类尊严的目的。我赞同功利主义所说的生命质量有高低之分的看法,但这种生命质量的高低应该纵向比较,而不应该横向比较。应该从主观出发,而不是客观评价。至于功利主义关于人的自杀会对他人带来影响的论断,事实上,没有任何一种死亡会对其他人没有影响,但如果因为顾及周围人的感受而痛苦的活着,人的自由和尊严又谈何来呢?穆勒说:自由原则不允许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但我觉得,不能选择自由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人有选择如何活的自由的,也有选择如何死的自由。
回到安乐死本身,我对国内目前的法律条文对消极安乐死持支持态度对积极安乐死持反对态度感到不解的原因在于:作为和不作为导致的结果都是一致的,比起积极安乐死可能会导致故意杀人,消极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带来的同样的隐患。除此,积极安乐死至少能让人最后在几乎没有痛苦的死去,而消极安乐死的放弃治疗则让人在充满痛苦中结束自己的生命,相较之下,岂不是更不人道?除了消极安乐死会让活着的人没有那么大的“是我亲手结束了他的生命”这样的愧疚感,我暂时想不通消极安乐死在那一点上有更值得接受。
总体来说,我支持安乐死合法化,比起痛苦受难,死亡也是一种解脱。但应当制定严格标准的程序,例如,一定要经过正规的医院和法律程序,一定要在多位医生的监督下进行以尽可能避免故意杀人的情况,一定要确保是现有的医学水平无法治愈的疾病,一定要反复多次在病人的不同状态下确认其意愿。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下,人口数量大,医患关系紧张,普通民众对安乐死的观念还比较保守,在实际的监管和实施过程中会碰到很多的问题,因此从客观条件上来说,我对国内的安乐死合法化持存疑态度。
2.怎么看待克尔凯郭尔所说的人生三阶段:感性阶段(审美阶段),伦理阶段,宗教阶段。
“感性阶段:享乐主义:存在的问题,只活在当下,对明天充满恐惧,对昨天充满决绝,人生的基本面是向外的,这个阶段的人最终会感到忧郁;伦理阶段:人生的基本面是向内要求自己,把过去、现在和未来联系在一起,关注普遍尺度。存在的问题:在有了道德理念以后容易旋入自恋的漩涡;宗教阶段:接受知道并不等于做到这个事实,接受宇宙中还有更大的力量来源,这个阶段的任务是寻找信仰,实现从知道到做到的转变。”
克尔凯郭尔所说的人生三个阶段和弗洛伊德人格结构中本我、自我、和超我的概念很接近。本我遵从快乐原则,代表了人的欲望和享乐的成分,自我遵从现实原则,以一种合理的方式调节本我和超我的冲突,超我遵循道德原则,在自我的基础上进一步追求道德的完美境界。比起克尔凯郭尔将享乐、现实和伦理完全分开成不同的阶段,我更倾向于弗洛伊德将其看作人格的三个结构,一个健康的人应该是本我、自我和超我到达平衡状态,像克尔凯郭尔所倡导的完全摒弃享乐主义事实上是对进化而来的人的合理生理需求的忽略,若是这样,人要么成为甘地那样的圣雄,要么陷入形而上学的痛苦当中。
3.怎么看待性侵问题的中的“同意”与“不同意”的界限:最大反抗原则,合理反抗原则,不等于不规则,肯定性同意规则。
“最大反抗原则:被害人必须竭尽全力进行身体反抗表示不同意;合理反抗原则:合理的身体反抗,仅哭泣呼救愤怒都不属于合理反抗(非常依靠司法者对“合理”的判断);不等于不规则:女性语言上的拒绝应看作对性行为的不同意;肯定性同意规则:在没有表达肯定性同意的情况下就是表示不同意。”
评价这些原则的标准在于最大程度的保护女性不受到伤害以及最大程度保守男性不受到污蔑。罗老师倾向于用“合理反抗规则”吸收“不等于不规则”以及“肯定性同意规则”的合理部分,我倾向于用“不等于不规则”吸收“合理反抗规则”。我们分歧的地方在于,罗老师认为不等于不规则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那就是人类的态度有可能会变化,女性说“不”之后,还可能改变意图。对这一点的回应是,如果一个女性在整个性行为的过程中都一直都用言语表示不,并且伴随着流泪呼救等求助信号,那么不就是意味着不,并不存在罗老师说的态度改变的时间差的问题。而合理反抗原则的漏洞则在于女性的反抗几乎不能对男性造成任何伤害,在反抗过程中甚至还有可能激发男性的攻击性,进一步造成对女性二次伤害。
4.一朝犯罪是否终身受制?怎么看待性犯罪登记公告制度?
这种制度如果从功利角度来考量,坏处在于: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虽然此举并不意欲让罪犯边缘化,但在客观上来说,在互联网发展的今天,罪犯信息一旦进行公示,传播的范围广,网上记录保持时间长,很容易导致罪犯失业,遭到社会排斥,甚至受到攻击,进而重新加剧罪犯犯罪的可能性。这种制度的好处在于:能在一定程度上打击性犯罪率,一是对潜在的犯罪份子起到威慑作用,一是让女性知道身边的潜在危险因素,更好的保护自己。事实上,主要是起到威慑作用,就第二点而言,除非在性罪犯身上安装监视器,并实时发送到每一个女性手机上,否则这种公共制度对于女性保护自己的意义也不算大,罪犯如果真的想再犯,换一个地方犯罪或者乔装打扮犯罪都不是问题。总体上,我对于性犯罪登记公告制度持存疑态度,与此相比,通过对屡次犯罪,情节严重进行严厉处罚或者长期监禁带来的威慑效果甚至会更好一些。
5.作者反复在提的自恋是什么?怎么理解自恋?
作者对自恋持警惕态度,一方面批判各种类型的自恋:权力自恋,道德自恋,知识自恋,一方面时刻自省自身身上存在自恋倾向。那什么是自恋呢?
自恋是一种优越感,在这种优越感中人感受到自己的存在,是一种基本的获得存在感的方式。心理学上的自恋研究范围很广,按照客体关系理论,主客体关系的发展主要经过未分化或无课客体阶段、过渡阶段、客体关系阶段。婴儿刚出生时无法区分自己和抚养者,一哭就能满足自己的各种需求,所以会自恋的认为自己和整个世界都是一体的,在婴儿成长到大概2-3岁时,他能够清楚的意识到自己和抚养者互为主体和客体。但如果在过渡阶段养育者过于喜怒无常,婴儿就会陷入“好妈妈”和“坏妈妈”的困惑当中,很难区分开客体和主体,进而会将妈妈的喜怒哀乐归咎于自身,又或者由于太难把握外界的喜怒哀乐,因而选择只爱自身,无论是哪种,都会导致自恋人格的出现。
在生活中,那些看起来以自我为中心的人是比较能识别出来的自恋人群,但在那些高度具有责任感的人和很难拒绝他人的人身上,也有值得警惕的自恋的影子,正是因为自恋导致他们对自身的能力和责任作了较高的评估,这样的人在一定程度上是未将自己和他人分化开来,仍处于客体关系理论中的过渡阶段。
最后,自恋人格障碍和自恋并不相同,一定程度的自恋是一件正面的事情,我们每个人身上都有多多少少的自恋,这是一种内在动机,驱动我们成为更好的人,当自恋成为一种人格障碍,又和权力,道德等公共领域相结合的时候,才非常值得警惕。
6.怎么看待天生犯罪人和精神病人的犯罪?
天生犯罪人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同的地方在于,天生犯罪人可能有某些特征和攻击性有较高的关系,但并不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但凡还有一点自由意志的残余,先天特征都不应该被作为免于犯罪的原因。将某些先天特质与社会特征结合起来非常值得警惕的原因在于,它会导致:1.成为某些罪犯为自己开脱的理由;2.宿命论或者犬儒主义;3.对具有某类特征的人的歧视和迫害。
3168字,作者捕鲸手,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3031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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