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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笑谈] 校园霸凌出现高度危险苗头!央视网评:该动真格了,不能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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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1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13岁初中生遭同学杀害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微观肥乡3月17日晚发布情况通报称,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将对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3月20日,央视网发布评论员文章《正视对校园霸凌行为的拷问》。




央视网:校园霸凌出现高度危险苗头,该动真格了

校园霸凌之危害早已无需赘言,当务之急是采取负责任的有效行动——与霸凌行为相匹配的惩罚惩戒和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于前者,结果常常是令人沮丧的;关于后者,实践中又多是形式大于内容,有的地方、有些学校甚至连形式都没有。


校园霸凌问题积弊日深,往往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从媒体曝光的案件观察,近年来校园霸凌行为还出现一些高度危险的苗头,值得警惕和重视。譬如,校园霸凌者低龄化趋势日益明显,校园霸凌行为恶性程度越来越高,不断挑战社会认知的底线,逼同学吃粪、强迫他人舔生殖器这样的禽兽行径竟然是中小学生所为,有的甚至不足十岁。与校园霸凌有着密切关联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也呈现高发之势。


我们不能再以“个案”“偶发”这样轻描淡写的理由自我安慰了。对千万孩子而言,这是学校、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不负责任的托辞,也有违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与热烈期望。


面对当下社会对校园霸凌事件普遍而强烈的关注与诉求,该动真格了不能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了没有教育的惩罚是偏激的,没有惩罚的教育则常常是无效的。


我们必须更多站到受害者的立场上去思考和行动,对霸凌者施以有力的惩处,特别有必要通过对标志性事件的案例剖析和正确处理形成示范和震慑效应,逐渐扭转不良的风气。


再具体而言,要遏制校园霸凌事件发生,学校必须发挥关键角色的作用,把好第一道关口,不能总是抱着“息事宁人”“家丑不外扬”的思维,否则,有何颜面教书育人?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要有霹雳手段,该入刑的入刑,该赔偿的赔偿,该送专门学校的就要送进去。家庭的作用更不可忽视。古人尚有“严是爱、宽是害”的家训,家长对孩子既要关爱,又要管教,这不是什么真知灼见,不过是常识常理常情。关键还在落实。社会得到的教训已足够沉重,不能让“隐秘的角落”继续隐秘下去了!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3月17日下午,央视网公众号曾发表文章《三名初中生涉嫌杀害同学,要讨论的地方有很多》。


文中称,虽然目前尚不清楚三名嫌疑人在犯罪中的正犯共犯关系、主犯从犯身份,但有一点可以明确: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后,为数不多的、为公众广泛关注的可以由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刑事案件。某种程度上,该案后续在公检法机关如何流转也将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至少,从社会的预期上讲,该案进入刑事程序符合人们对正义的公共认知,应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准确处置,不完全因年龄左右对嫌疑人罪责刑的判断。


罗翔教授发声!律师:判处死刑是不可能的

3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在个人社交账号发布相关文章,谈及个人对此案的相关看法。


罗翔教授在文章中表示:“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人,对于这些特定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从来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它本身就是无可奈何的他律。对于孩子而言,最重要的是要培养对人对己的尊重。但是法律能做到的就是对于犯下弥天重罪的孩子,依然要进行必要的惩罚,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让人知罪悔罪。”


另据央广网3月16日报道,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少博律师表示,“本案中,3名加害者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需要看杀人时的年龄”。他介绍,根据我国刑法,年满16周岁即应对所有的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判处死刑是不可能的”,吴少博说,“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负刑事责任的时候,有个基本原则,就是我们刑法明文规定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我们的刑法第四十九条也明文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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