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73|回复: 0

[其他] 邯郸少年遇害案:只恨旧例添新祸,惟愿春风斩阎罗

[复制链接]

1

听众

0

收听

0

好友

童生

Rank: 3Rank: 3

UID
171693
积分
45
回帖
27
主题
5
铜币
145
威望
29
银币
0
贡献
0
发书数
1
注册时间
2024-3-11
最后登录
2024-5-10
在线时间
6 小时
发表于 2024-3-19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永燃的瞳术师 于 2024-3-19 21:22 编辑

  近日,河北邯郸一初中生被3名同学杀害并掩埋一事,引发网友关注。据网传信息,受害人王某长期遭受3名同班同学的霸凌,并于310日被这3名同学杀害,尸体被掩埋在一废弃蔬菜大棚内。311日,肥乡区公安机关通报犯罪嫌疑人已被全部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18日,警方表示,经过连日来的侦查,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为掩埋尸体,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进行了挖掘。
    3名初中生杀害同学,手段恶劣,令人震惊。网民纷纷表示,杀人偿命,决不能放过3个杀人恶魔,应该让他们付出代价。本案大概率会成为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下调后被追诉的首案。



以下文章来源于罗翔说刑法 ,作者罗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法律能做的就是对犯下弥天重罪的人进行必要的惩罚
  在刑法中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理论依据在于未达责任年龄的孩子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因此对他们的刑事惩罚没有意义。但是,这种理论是否成立,值得深思。
  在世界范围内,有关刑事责任年龄,大致有乐观主义和现实主义两条道路
乐观主义持进步主义的观念,认为人性在本质上是纯良的,尤其是孩子,他们出生时只是一张白纸,等待着后天的涂抹,因此随着社会制度的革新,人性也就会臻于完美。所谓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因此对待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应以教育改造为主。乐观主义认为,如果一个人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他是不会实施犯罪的。有学者就认为,大多数犯罪的基本解决办法是经济的,如住房、健康、教育、就业等等,只要消除贫困,就能大幅度地减少犯罪。
  现实主义则认为,人从出生开始就有幽暗的成分,无论时代如何进步,经济如何发展,人性幽暗的现实都无法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人性从来都是弯曲的曲木,人性绝非虚无的白纸,世俗的法律无力改造人性,它的第一要务是对罪行进行惩罚而非对犯罪人进行矫正,对待未成年人也是。
  大陆法系倾向于乐观主义,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意大利,这些国家的刑法都和我国一样,认为不满14周岁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当然,这些国家都规定了完备的少年司法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专门的少年司法审判制度。
  普通法系则以现实主义居多。普通法最初有无责任能力的辩护理由(doli incapax),不满7岁的儿童被推定没有犯罪能力,这个推定不容反驳。但7岁以上不满14周岁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无犯罪能力的推定可以反驳,如果公诉机关可以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意义,知道是非对错,那就要承担刑事责任。随后,许多普通法系国家抛弃了这种辩护理由,如美国有35个州没有设置任何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从理论上来说,在这些地区,任何年龄的人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其他15个州,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6岁到10岁不等。英国也放弃了这种辩护理由,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这两个司法区,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0岁, 不满10岁的儿童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在苏格兰司法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则是8岁。
  我国刑法曾经以14周岁作为有无责任年龄的标准,在法律上推定不满14周岁,没有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这种法律逻辑清晰明了。但是,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如果经验事实不断地证明法律逻辑存在问题,那么这种逻辑命题就值得修正。从发生过的多起不满14岁的孩子实施杀人等严重犯罪的案件来看,认为他们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法律逻辑很难服众。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恶意年龄补足制度。它并未整体性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只是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一种例外性下调,对于两种特定的犯罪经过特定的程序,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如果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行为,同时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对于特定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说,法律在经验中不断走向完美,但是它无法做到彻底的完美,因为我们都是有限的人。
  乐观主义认为罪犯不过是病人,因此最重要是给他们治病,而不是惩罚。然而,一旦将犯罪替换为疾病的概念,道德谴责也就不复存在。你会谴责一个性侵罪犯,但是你又如何责骂一个性瘾症者呢?今天有很多罪恶都贴上了疾病的中性标签。据说有人杀妻,其辩解理由是,因为工作压力太大,所以患上了精神疾病,所以责任全在公司,公司是杀人犯。
这种乐观的道德相对主义也就让人们失去了批评邪恶的力量。在乐观主义看来,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要责任不在孩子,而在于孩子以外的社会,比如教育制度、经济制度等等,总之,责任都是别人,孩子本质上是好孩子。但这是不是有甩锅的嫌疑呢?这种逻辑是不是也有伪善的嫌疑呢?
  法律从来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它本身就是无可奈何的他律。对于孩子而言,最重要的是要培养对人对己的尊重。但是法律能做到的就是对于犯下弥天重罪的孩子,依然要进行必要的惩罚,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让人知罪悔罪。



本文转载于《北大法宝》微信公众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阡陌居

GMT+8, 2024-5-15 18:43 , Processed in 0.036472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