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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法律、悖论、管理、哲学及其它——《法律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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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主题系列:闻鸡起舞子鼠未羊巳蛇

发表于 2024-1-5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简介:

法律要讲感情吗?

邪恶才犯罪,还是犯罪才邪恶?

自愿被人杀死,凶手算犯罪吗?

买尸体阴婚判7年,买活人当老婆才3年?

罢工向老板讨钱,是一种敲诈吗?

投降是自首吗?

不在意名誉,名誉权还会被侵犯吗?

为什么人可以被杀死,又无法被杀死?

限制自由,才能保障自由?

……

关于悖论,他的态度是——

“对于这些悖论,我无法提供答案,只能呈现思考过程。希望在这个探讨和思考的过程中,能锻炼自己的思维,承认理性的有限,走出刺猬式的思维独断,接受狐狸式的多元包容。”

“当每一个问题只有一个答案,答案的正确性总是可疑的。”

“不要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着不加边际的价值,要学会接受对立观点的相对合理性。”

书中痛斥丰县案“对人的保护还不如物”“配阴婚判7年,买活人当老婆才3年,实在说不过去”,坦言法条“实有调整之必要。”。网暴是“通过指责他人的错误来获得一种道德平衡”。虚无主义盛行的当下,他说“人生不可能没有意义,当你认为没有‘意义’时,一定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意义’。”不想努力了,听他说“一个理性的成年人有选择做废物的权利,他可以放弃所有好处。”

通过深入分析法律中14类经典的对向案件,罗翔在书中巧妙地辨析了法律中的盲区,揭示了法治的核心,并引导读者探讨和思考法律中的悖论。《法律的悖论》不仅将深深吸引那些对法律领域充满热情的人,也会为广大读者带来全新的思考方式。这本书不仅是法律知识的丰富之源,更是培养批判性思维和接纳多元观点的重要工具。



悖论之所以被称之为悖论,就在于其违背常理的矛盾性。通常意义上理解,法律是严肃的,那么,所谓的“法律的悖论”又是从何而来?该从哪里谈起呢?
罗翔的新书《法律的悖论》已出版上市,引发又一波尖叫。
矛盾的书名,网红式的作者,是罗翔在哗众取宠吗?是标题党吗?是在博眼球吗?
说罗翔是知识界,准确地说,是法律界的网红、名人似乎不为过。在教授学生课程的同时,罗翔利用发达的自媒体,将“无恶不作”的“张三”带到了千万受众面前,同时也让越来越多的人对包括《刑法》在内的诸多法律条例有了概括性的了解。如此说来,罗翔在普法方面可谓功不可没。
罗翔除了在专业领域著作等身之外,还出版了基本普法读物,包括《法治的细节》《圆圈正义》《刑法学讲义》等等,以及新出版的《法律的悖论》。
罗翔是如何破题,剖析他的知识层面内所出现的悖论的呢?
序言
罗翔开宗明义,直接指明悖论区分真假。
著名的芝诺悖论“似是而非”,看似合理,其实属于假悖论。阿基琉斯怎么能追不上乌龟呢?
真悖论与之相反,“似非而是”,看似荒谬,结果却是真实的。18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提出的“二律背反”即是代表性的真悖论。
康德的这一哲学思想的提出,充分反应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是有瑕疵的。而在我等这些普通人看来,非常严肃、严谨、严格、严苛的法律,在罗翔这等专业人士的眼中,竟然充满了悖论,而且“比比皆是”,罗翔如此总结,令人大感意外。
那么,法律上这些悖论的存在,是否会影响法律的合理实施呢?
站在罗翔的角度,他也无法给予更准确的答案,而事实上,当我翻开这本书,一一阅读罗翔呈现在面前的14种法律上的悖论之后,心中也无法做出准确的回答。而整个阅读、思考的过程,却是积极的、主动的,呈现出心智中的突破与跳跃,动脑思考就比故步自封要强得多。
公司的管理制度该严格执行?
罗翔在第一章讨论了一个已经被辩论过N多次的话题——法大还是理大?
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铁腕治理秦国,没有一丝颜面可留,即便太子犯法,教育其的太子师也被责罚。商鞅变法十年,秦国愈发强大。
法大于情。
只是,商鞅却因得罪秦国贵族而被迫起兵,兵败而亡,尸体更是被车裂示众,连个全尸都没有留下。
这如何解释?
孔子儒家学说的倡导者董仲舒主张“君子原心”,论心不论迹。千万不要误解儒家人做事没有原则。孔子提倡道德应作为出罪的依据,仅凭这一条,就显示出孔家儒学的高明之处,同时也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法中有请。
这是不是悖论?
我们是守法之人,一生中大概率不会触犯法律,但我们的行为却依旧会被约束,关系密切的,自然是公司的各种管理制度。
对于公司的中层干部而言,到底是严格执行公司的制度来管理属下,还是留下人情,而轻薄于管理制度呢?
似乎不可调和,但每个公司的中层干部也没有在这一问题中被难倒。
至于如何平衡这两者间的关系,所谓“见仁见智”,也如罗翔在书中所言“最伟大的法律写在人们的心中”,最有利于管理的制度其实也在各级管理干部的心中。
法律必须维护底线的道德,公司的管理制度亦如此。
公司限制你的自由了吗?
人都有嗜好的,有的喜欢喝酒,有的喜欢吸烟,有的喜欢嚼槟榔,还有的会干些小众的事情,比如,吸毒。
吸毒者犯罪了吗?刑法中没有规定吸毒罪。既然如此,是不是可以说,因为我喜欢吸毒,是属于个人爱好,就想吸就吸了呢?
非也。因为与吸毒关联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
由此,罗翔引出了一个法律界普遍探讨的问题,禁止吸毒,到底是限制人的自由,还是保障自由呢?进而引发思考,法律这一大命题,究竟是在限制人的自由,还是保障人的自由呢?
依旧是充满矛盾的悖论呈现在我们面前。
关于自由主义和家长主义两者之间的论辩与平衡,罗翔在书中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我却在考虑罗翔留下的思考题。
加班狂和不愿意加班的人,谁会认为人身自由被公司限制了呢?
公司和员工的关系,想必大家很清楚了。公司为员工提供工作机会,同时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员工借助于公司这一平台,获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满足。
若公司的报酬和员工的付出两者保持平衡状态,那么,即便天天996,甚至797,那对于员工而言,似乎也不认为公司限制了个人自由。而若两者关系失衡,那么,员工或者公司,就有不同想法了。
此刻,居于弱势地位的员工,就会认为公司的做法限制了个人自由。
但罗翔却以一个加班狂来询问大家,就使得这一个问题显得非常有意思。
听过罗翔视频或者看过罗翔书的朋友们大概会产生这种印象,就是罗翔会在法律的框架下举出来一些符合逻辑的极端案例,以此来调动我们的脑细胞,思考起来,跟着罗翔的节奏动起来。这或许也是罗翔的话语具有一定诱惑力的原因之一。
回到罗翔的问题,既然张三是个加班狂,说明他是自愿加班的,是不屑计较公司会不会支付加班期间的额外报酬的。
但对于公司而言,员工在本来属于自己休息时间内加班,已经形成了占用员工休息权的事实,这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就好像,重婚罪的评估标准之一为是否存在婚姻事实,不一定两人非要领结婚证。
员工每天加班,虽然属于自愿,但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起码,得为加班员工提供水、电等基础设施吧?这也是额外的消耗。对于其他员工而言,这种不同于大众的做法,无形中会形成一种道德压力,谁愿意承受此压力呢?
加班虽然是个人的自由,但其行为已妨碍了其他同事的思想,以至于行动,故而不值得提倡。
公司的处罚是对事不对人吗?
职场打拼多年,总会遇到不公之事。明明犯了同样性质的错误,为啥张三从腰包中掏了500元上交,而只罚了李四300元?
公司管理制度的条文是死的,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存在偏差,是“对事不对人”吗?
罗翔说,法庭的判决,既要有稳定性,也要有灵活性。
这也是一对悖论。
管理者在管理公司行为中,会不会也出现类似情况呢?
我国刑法遵循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彰显了法律温柔的一面,使得某些人能够感知到法律的温暖。但同样的法律条款,对于不同的人的不同境遇,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
罗翔在本章开头举的例子很有代表性,同样的境遇,两个没有上诉,服从一审判决,结果要承担服刑的后果;一个上诉了,结果规定发生了变化,就无需服刑。不同的人生遭遇,给人一种非常无奈的感觉。是人算不如天算吗?
我不知道当事人会如何想,反正,我会产生凡事据理力争的念头,为啥不拼一把呢?反正事情不会变得更差。
而对于公司中隐含的“对事不对人”的现象,说根本些,还是“对人”的程度更多一些。
因为,事情是人做的,制度也是人规定的。
法律在形成发展过程中会有漏洞,会出现许多种解释,而公司的管理制度同样也会。
小结
悖论是无解的。
这是我在读完这本书后的第一印象,萦绕在大脑中百转千回。
只是,我们在读这本书中,是在简简单单地为了搞清楚法律中的14种悖论现象吗?还是在以这14种悖论为前提,扩展自己的思考力,让大脑不至于停顿下来呢?
是或者不是,都是一种进步,即便是如蚂蚁般的微小,但也会在大雨来临前将食物搬往高处。
罗翔在诠释各种法律条例的来龙去脉时,除了结合生动的案例或者事例之外,还向我们灌输了诸多的哲学理念,开了我的脑洞。原来,隐藏在法律条例之后,还有诸多的哲学理论在做支撑,脱离了哲学框架下的法律条款,注定是死板的文字,而毫无活力可言。
回到现实中,对于法律,我一直认为是公正的,充满正义感的,但在现实中,却屡屡有百思不得其解的事情发生。
在隔壁的韩国,有一个“青瓦台魔咒”,当韩国总统,并不见得是件好事。
朴槿惠被轰轰烈烈地判处了22年有期徒刑,但实际在狱中度过了多久了呢?法律之外,还有一层总统特赦,或许,这也是法律的另一面。
对于罗翔来说,身为法律人,维护法律的尊严是他义不容辞的事情,此刻,他是理性人。但同时,在生活中,他也是感性人,人非草木,孰能无情?
面对浩瀚的宇宙,人显得异常渺小,知道的也很稀少,因为我们小小的脑袋中无法装进去大千世界的草草木木,因此,我们才会发出“知己无知谓之智”的感慨,并且钦佩苏格拉底的大智慧。
但我们还是要不断进取,即便宇宙存在“黑洞”,人生不完美,却能获得“进一寸有进一寸的欢喜”。
书末,罗翔引用阿奎那的那句警示语,“凡是在理智中的,无不先在感性之中”,值得回味。
在法律面前如此,在公司管理方面易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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