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K县一国资工程,施工至主体结构完工后,屋面、楼面开裂,经鉴定系设计失误(配筋不足)所致。加固费700多万元,设计单位赔偿了140万元,其余由财政垫付。后达州市监察委介入,向K县政府出具监察建议:应追回财政垫款。项目业主因此向法院起诉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诉请赔偿600多万元。因设计合同约定仲裁(后发现相应的仲裁机构尚未成立),设计单位据此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此期间自行委托鉴定。鉴定结论:原设计确实配筋不足,若配筋足够,造价会增加400多万元(这应从事故损失中扣减);施工工艺和温差效应也是事故原因。庭审查明,项目业主尚欠施工单位工程款300多万元,但两者还未形成结算。最后,法院以加固工程未结算,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不明,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驳回了项目业主的诉讼请求。” 从以上描述可知,本案非常简单;之所以简单,是因为这种描述是事后描述。争讼如同作战,本书是作战备忘录:作战计划+作战行动+作战记录;其成书过程的性质是边战边写,边写边战,写战合一,写即是战。所以,本书中的案件可以说是其自己生成的,我称之为“案件本身”。而上述描述是本书中所称的“二手货案件”(借用安·兰德《源泉》中的二手货概念),所以简单。在这种“二手货案件”中,你看不到案件的起伏跌宕、一波三折,你无从感受当事人和律师所面临的压力(本书就是在这种压力下写成的),更无从知晓为什么对方不撤诉重来,或案件是否会以再审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卷土重来。而本书能让读者领略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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